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所得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3) 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4)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5)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6)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 关税、流转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增值税享受免、抵、退优惠政策。
  2)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   3)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调节税。
  5)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实行保税。
  6) 外资企业免教育附加费和城市建设税